由中国美术家协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企业联合会联合主办的首届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将于2012年12月12日至16日在深圳会展中心隆重举办。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组委会诚挚地邀请贵机构参与本届艺术博览会。
主办单位联合响应国家“文化兴国”的时代战略,通过深圳国际艺博会搭建艺术品展示与交易平台,既为已是“设计之都”,成功举办“建筑双年展”,并有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深圳架构了更完善与多层级的艺术文化市场,又为协会会员迫切的精神层面需求提供了一个提升生活品质的艺术品欣赏,交流与收藏来源。
2011年,深圳人均GDP达18000美元,居全国前列,消费型城市面貌逐渐形成。2012年GDP结构调整继续深化,含金量显著提高。高新技术、金融、现化物流、文化成为四大支柱产业。这些行业的从业者从经济基础,艺术爱好,欣赏趣味等方面都是颇具潜力的现当代艺术收藏人士。
深圳毗邻香港的独特地理位置,各地域移民的文化交融,3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成就了一批卓越的创业奋斗者。海边渔村孕育出开放、创新与包容的城市精神,与艺术精神不谋而合。文化立市,文化强国的家国命运映射出深圳人长久以来的心灵需求。曾经脱离故土文化的深圳人,在深圳这座新兴国际化都市的活力中,艺术与生活的再次拥抱将格外亲密。
在此预祝贵机构在2012年末的深圳首届国际艺术博览会上,以艺品会友,在天时地利人和的历史机遇中,取得成功。
展会信息
活动名称:2012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
布展时间:2012年12月11日(9:00-17:00)
开 幕 式:2012年12月12日(10:00)
举办时间:2012年12月12日-16日
撤展时间:2012年12月16日(16:00-21:00)
举办地点:深圳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中国美术家协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企业联合会
承办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深圳市环球展览有限公司
深圳市企联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参展细则:
1、概要
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旨在搭建一个主要促进艺术品的直接交易收藏平台。为能高效运作2012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以下称本届艺博会),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称组委会)作为常设性权力机构,制定并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权力。本细则对本组委会与全体参展商(以下称展商)均具约束力。
2、参展对象及展品种类
参展对象:国内外画廊、艺术公司、美术院校和艺术基金等艺术机构。
展品种类:国内外近现代和当代艺术作品:绘画、雕塑、影像、陶艺、装置及其他艺术品。
3、展馆及设施
展馆位置:中国深圳会展中心7号馆
展厅配备:展厅面积约10000平方米,展厅层高12米。
商务中心:展馆内设有商务中心,提供电话、传真、打字、喷绘、印刷、订票、托运等各项服务。
4、参展资格登记及确认
登记:登记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1日。
登记:参展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参展登记表》,该机构情况介绍,主要签约或代理的艺术家介绍,参展作品文字介绍及彩色照片。
审核:组委会有权要求展商提供其参展作品和参展计划的详细内容,有权禁止展示不符合组委会要求的作品,并由展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确认:组委会将向登记者发送电子邮件/传真《参展确认函》,以确认参展资格并告知展位位置及付费信息。组会收到登记者的全部参展费用后,办理有关布展、参展手续。
5、展位规格及价格
所有展位将根据其区域位置,确定收费标准。每个展位参见《展厅平面图》。
A类:1700元/M² ; B类:1600元/ M²
每18M²展位费包括以下设施:3米高木质展板、洽谈桌一张、椅子2张、楣板一块、射灯8只、工作证2张、图录刊登2页、图录2本。
6、展位安排
预订:组委会将以申请者提交的《参展登记表》的展位选择意向为主,并综合展馆整体布局为其安排展位。
确认:如预定展位调整,组委会将及时通知参展商。展商如接受组委会的调整决定,应当在收到《参展确认函》后七日内签字盖章,与组委会确认并根据本细则第7条规定及时付款。展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组委会提出再次调整。逾期没有按上述方式申请调整,均视为已经接受组委会对展商展位的调整决定。在任何条件下,组委会都拥有对参展商展位的调整权和最终决定权。
7、展位费支付
展商应于收到该登记表后的三日内,支付展位费30%为预付款;在收到组委会发出的《参展确认函》后7天内,支付70%的余款。如逾期未付款项,则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组委会有权将展位转让他人。已缴所有展位费不予退还。如展商因自身原因,届时未能参展的,已缴所有展位费不予退还。汇款费用展方自理。
8、展位使用
展商根据本细则规定全额交纳参展费后,方拥有展位使用权。未经组委会书面同意,展商不得将自己展位的部分或全部、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展商不得占用过道及公共场地;除已填写参展登记中的参展作品外,其他种类不得在展位展出或做广告,违反本条例者将视为违约。展商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组委会即时撤消其参展资格,已缴付参展费用的全额则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9、图录制作
组委会编辑彩色精印图录,收录所有参展机构资料(联系方式、机构简介、代理艺术家名单)及参展作品。展商请在2012年11月15日前将图片电子文档(请确保每张图片分辨率在300dpi以上,JPG文件不小于2M,TIF文件不小于20M)通过E-mail或刻录光盘形式寄交组委会。
10、宣传推广
组委会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互联网资源,向海内外的艺术收藏家、评论家介绍本届展会的情况和参展商及其展品的相关信息。
11、服务
确认参展之展商将于2012年11月收到主办方发出的开幕式请柬及赠票。组委会将优惠提供翻译、住宿以及展览安装及布展工具、定制画框及底座等服务。所有服务请以送交至参展方的《服务细则》和《展位搭建及设备配置服务清单》为准。
12、保险
除组委会对本届展会已经投保的必要的保险外,所有参展商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必须对展品财产进行投保,费用自理,并向组委会提交展品保单、保险合同复印件。如参展商不对展品财产进行投保,在参展期间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组委会将不负任何责任。
13、保安
为维持现场秩序,从布展日到撤展日,展厅与展区将由保安人员24小时守卫。在展期内无组委会印制的出门证,则不可携带展品出展厅。
14、出版物规定
各参展机构所展示、陈列、销售及赠阅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均不得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违禁内容。无出版物发行许可资质的参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的销售活动。境外出版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提供合法完备的进口手续后方可销售。
15、知识产权
展商保证参展作品、售出作品、向组委会提交的一切实可行图形文字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因此遭受损失的,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展商承担组委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16、不可抗力
组委会在遇地震、灾害性天气、战争、罢工、群体骚乱、爆发流行性疾病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权更换、延长、及缩短展览日程。组委会不承担超过参展商展位费用以外的赔偿责任。
17、法律效力
展商向组委会递交《参展登记表》,即视为已经接受本细则约束,本细则对展商与组委会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细则具有中文、英文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对关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而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