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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博会
2015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
2015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
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旨在搭建一个主要促进艺术品的直接交易收藏平台。为能高效运作2015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以下称本届艺博会),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称组委会)作为常设性权力机构,制定并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权力。本细则对本组委会与全体参展商(以下称展商)均具约束力。
参展细则

1. 概要

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旨在搭建一个主要促进艺术品的直接交易收藏平台。为能高效运作2015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以下称本届艺博会),深圳国际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称组委会)作为常设性权力机构,制定并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权力。本细则对本组委会与全体参展商(以下称展商)均具约束力。

2.参展对象及展品种类

参展对象:国内外画廊、艺术公司、艺术基金等艺术机构。

展品种类:国内外近现代和当代艺术作品:绘画、雕塑、陶艺、影像、装置及其他艺术品。

3.展馆及设施

展馆位置:深圳会展中心8号馆  

展厅配备:展厅面积约7500平方米,展厅层高12米。

商务中心:展馆内设有商务中心,提供电话、传真、打字、喷绘、印刷、订票、托运等各项服务。

4.展位安排

预订:组委会将以申请者提交的《参展登记表》的展位选择意向为主,并综合展馆整体布局为其安排展位。

确认:如预定展位调整,组委会将及时通知参展商。展商如接受组委会的调整决定,应当在收到《参展确认函》后七日内签字盖章,与组委会确认并根据本细则第8条规定及时付款。展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组委会提出再次调整。逾期没有按上述方式申请调整,均视为已经接受组委会对展商展位的调整决定。在任何条件下,组委会都拥有对参展商展位的调整权和最终决定权。

5.付款及相关事宜

展商应于收到《参展确认函》后的3日内,支付展位费30%为预付款;在收到组委会发出的《参展确认函》后10天内,支付70%的余款到组委会执行单位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深圳市华艺时代文化展览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收款账户:4000 0208 0920 0540 526
如收到组委会《参展确认函》后未及时付款,则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组委会有权将展位转让他人。已缴所有展位费不予退还。
如展商未能在指定日期入场布展,未能及参展的,将失去展位使用权,已缴所有展位费不予退还。参展商仍有义务支付全额参展费用及额外产生的其他费用,汇款手续费展方自理。

6.展位使用

展商根据本细则规定全额交纳参展费后,方拥有展位使用权。未经组委会书面同意,展商不得将自己展位的部分或全部、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展商不得占用过道及公共场地;除已填写参展申请中的参展作品外,其他种类不得在展位展出或做广告,违反本条例者将视为违约。展商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组委会即时撤消其参展资格,已缴付参展费用的全额则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7.展位设计

若参展商在标准配置外,需要增加或更改展位设施,须经执行委员会同意,并填妥《展位设计申请表》与此同时交纳所需费用。
布展开始后,不可增加展板和射灯,若需其它增项服务组委会将加收临时增项费用。

8.图录制作

组委会编辑彩色精印图录,收录所有参展机构资料(联系方式、机构简介、代理艺术家名单)及参展作品。

展商请在2015年10月25日前将图片电子文档(请确保每张图片分辨率在300dpi以上,JPG文件不小于2M,TIF文件不小于20M)通过E-mail或刻录光盘形式寄交至组委会。

9. 宣传推广

组委会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互联网资源,向海内外的艺术收藏家、评论家介绍本届展会的情况和参展商及其展品的相关信息。

10. 服务

确认参展之展商将于2015年11月收到主办方发出的开幕式请柬及赠票。

组委会将优惠提供翻译、住宿以及展览安装及布展工具、定制画框及底座等服务。

所有服务请以送交至参展方的《服务细则》和《展位搭建及设备配置服务清单》为准。

11.保险

除组委会对本届展会已经投保的必要的保险外,所有参展商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必须对展品财产等进行投保,费用自理,并向组委会提交展品保单、保险合同复印件。如参展商不对其展品财产进行投保,在参展期间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组委会将不负任何责任。

12.保安

为维持现场秩序,从布展日到撤展日,展厅与展区将由保安人员24小时守卫。在展期内无组委会印制的出门证,则不可携带展品出展厅。

13.出版物规定

各参展机构所展示、陈列、销售及赠阅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均不得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违禁内容。无出版物发行许可资质的参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的销售活动。境外出版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提供合法完备的进口手续后方可销售。

 

14. 知识产权

展商保证参展作品、售出作品、向组委会提交的一切图形文字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因此遭受损失的,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展商承担组委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15.不可抗力

组委会在遇地震、灾害性天气、战争、罢工、群体骚乱、爆发流行性疾病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权更换、延长、及缩短展览日程。组委会不承担超过参展商展位费用以外的赔偿责任。

16.法律效力

展商向组委会递交《参展登记表》,即视为已经接受本细则约束,本细则对展商与组委会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细则具有中文、英文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对关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而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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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22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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